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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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常德市鼎城德善陵园殡仪馆违规建设 | ||
来信人 | 黄** | 来信日期 | 2020-04-25 |
信件索引号 | 202000111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常德市委、市政府各位领导: 常德市鼎城德区民政局严重违反国家《殡仪馆建设标准》、违反《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违反环保批文--常鼎环字(2014)31号审批文件规定开工建设。 国家《殡仪馆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的规定。《火葬声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明确定规定年焚尸量在4000具以下,按照所在地区近五年风速的不同,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至500米;年焚尸量大于等于4000具,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至700米;也就是无论年焚尸量多少其卫生防护距离最小值为300米。鼎城德善陵园殡仪馆项目环保审批文件--常鼎环项字(2014)31号批文中明确规定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400米,在400米范围内没有居民户;而前期开工位置400米范围内有7户原夹溪岭村居民,这7户住民有的祖祖辈辈在这儿居住了100多年、最晚的也居住了40多年。《殡仪馆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殡仪馆必须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50米防护林是国家规定的最小值、是硬指标、是红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必须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防护林是用来调节气候、减少污染、防止有毒气体直接扩散至居民区的一道屏障,是强制性要求。该殡仪馆前期规划图中靠居民最近、最多的东侧没有规划设计50米防护林。 由于前期违规开工,该项目建设单位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自行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殡仪馆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十一条《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违规为其违法行为量身订做环评报告,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根据这一违规的环评报告下达《关于常德市鼎城区德善陵园殡仪馆建设项目审批意见》(常环建(1)[2020]4号),(下称《2020审批意见》),为其前期违法违规建设穿上“合法”的外衣,《2020审批意见》确定卫生防护距离100米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按国家规定火葬场的卫生防护距离最小值也应为300米。《2020审批意见》剥夺了作为建设项目周边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构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该项目的建设直接造成该项目周边居民的不良环境影响,但是,该项目在审批过程直至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主管审批部门并未曾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征询包括该项目周边居民在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020审批意见》是违规暗箱操作的批文,是无效的,不得做为下达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整个鼎城德善陵园项目(包含殡仪馆项目)未征用原夹溪岭村的土地,原夹溪岭村村民也未参与征收过程;德善陵园项目征地报批前从未告知我们原夹溪岭村,上报省政府的报批材料也不含原夹溪岭村的土地,省政府批复中没有也不应该有原夹溪岭村的土地; 而施工单位要强挖原夹溪岭村的土地没有道理、不合法。 同时请求组识听证,该殡仪馆项目对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周边利害关系的居民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部门应当听取该殡仪馆项目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我们再次请求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查,违法违规问题未改到位的情况下不得违规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致 敬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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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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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20-04-29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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