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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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卫健委新冠确诊病例基本信息公开范围 | ||
来信人 | 章** | 来信日期 | 2020-03-16 |
信件索引号 | 202000058 | ||
信件内容 |
据2019年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涉及个人隐私,也就是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俞霞金等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案)被列入豁免公开的范围,只有在当事人承诺或者经过公共利益权衡后才能进行公开。个人隐私在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个人身份相关信息、个人生理与健康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以及个人行踪信息(左某某诉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撤销答复案)。 在当前疫情局势下,为防止疫情扩散以及社会恐慌,确诊病例相关信息的公布乃是基于保障公共知情权,甚至是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的考量作出的,符合《条例》15条的例外规定。但必须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个体利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做好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法益权衡,以求决策符合比例原则,即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完成行政决策,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同时确保行为的正当性以及政府公信力。因此,对确诊病例基本信息的公开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疫情防控需要之内。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02-06 09:48:36发布的疫情通报《【防疫】常德市卫生健康委疫情通报:常德市新增6例确诊病例 累计62例具体情况看这里》(http://wjw.changde.gov.cn/zhdt/wjdt/content_718125)对于病例5确诊病例雷某某信息的公开中提及其“22日与其姐姐、姐夫在大鲸港老冻肉厂对面有过生活接触,并于22日晚上与周某某在大鲸港老冻肉厂对面一起共进晚餐。” 该信息是雷某某的个人行踪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而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行政机关公布确诊病例行程轨迹目的在于提醒可能接触人员注意防控,防止疫情扩散以及消除可能的社会恐慌。而病例出行的详细地点与对应时间已经足以满足以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布病例的具体参与活动以及进餐对象无助于满足目的,超出人民利益侵害的必要限度,违反比例原则,行为正当性不足,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明晰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及提供若是对个人信息主体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下明确的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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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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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复日期 | 2020-03-18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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