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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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白洋湖交警中队处理不公 | ||
来信人 | 王** | 来信日期 | 2017-10-12 |
信件索引号 | LM2017102685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本人于2017年10月4日在蒙泉镇将军山路段,发生了一个交通事故。本事故缘由是,我已经转弯停在路口等待对方车辆通过,但后方来车无刹车,强行超车,导致摩托车撞到小车,摩托车司机受伤。事故当天交警事故车辆全部扣除。在10月9日到交警部门处理这次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摩托车是主要责任方,但主要责任方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摩托车是无证,无牌,套牌驾驶上路。根据交通法规定应该处以200-2000罚款以及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当我咨询对车主有没有处罚是白洋湖副中队长告知,由于过错方有受伤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这样的处理我无法接受。摩托车无证,无牌,套牌驾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免于处罚,反之请问,什么样的交通违法才能得到处罚。所谓的人员受伤,药物所花300多元,其余就是检查费用跟住宿费。难道这就是交警同志说的很严重吗?在结案报告中我们的警官同志避重就轻,就写无牌驾驶。实际情况是无证,无牌,套牌驾驶。本人不求绝对公平处理,但作为执法者,必须做到公正,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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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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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7-10-26 |
办理结果 |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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