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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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监督澧县公安局对符文华涉嫌诈骗一案立案处理 | ||
来信人 | 谭** | 来信日期 | 2017-05-14 |
信件索引号 | LM2017052009 | ||
信件内容 |
投诉人:谭菊香,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永兴寺居委会珍珠大厦375号。电话:18974278138 被投诉人:澧县公安局 投诉事项:监督澧县公安局对符文华涉嫌诈骗一案立案处理 投诉人于2013年因需购房屋认识了符文华,符文华以有一套位于澧县新河二组居委会西街二栋一单元4层2号和其名下位于翡翠华庭的房子转让为由,分别于2015年2月~2016年1月从投诉人手中骗取了购房款20余万元,后经查证上述房产根本与符文华没有任何关系。 2016年1月19日,投诉人认为被符文华诈骗,将报案信息附带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澧县公安局龙潭寺派出所请求立案查处,但龙潭寺派出所工作人员陈世波,李超,吴尼伟等多人接手均没有反馈明确立案信息,更没有办案进展,时间过去了快一年多,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与反馈。 投诉人于2016年3月20日分别向澧县公安局,澧县政法委,常德市公安局邮寄了请求督促立案的申请书,但至今没有任何单位与我联系。20多万元对一个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的积累,等同生命。投诉人依旧坚信法律是老百姓的最后权利保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符文华的行为已依法构成诈骗罪,望市领导能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本案,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常德市公安局 申请人:谭菊香 2017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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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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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7-05-31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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