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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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生育保险待遇 | ||
来信人 | 曲** | 来信日期 | 2016-04-13 |
信件索引号 | LM2016040582 | ||
信件内容 |
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发布实施,条例规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都可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咨询问题:60天的奖励产假,参保女职工是否也应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即是否在原基础上,增加两个月(60天)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参保男职工是否也应该享受20天陪护假相关待遇? 望给予详细答复,并在贵局“政策解答”栏目发布,以让更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知晓和操作。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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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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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6-04-25 |
办理结果 |
您好!函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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