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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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美丽乡村不美丽,示范乡村很暴力 | ||
来信人 | 桑** | 来信日期 | 2016-03-18 |
信件索引号 | LM2016030396 | ||
信件内容 |
2016年3月16日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桃村四组的集体自留山上发生了一起纠纷,缘于村民集体的自留山上的植被被不速之客用挖土机挖掉,随同挖土机一起的还有一大群穿普通衣服但是戴红袖章“执勤”的不明身份人员,村民集体去阻止。村民口头阻止根本没用,对方宣称他们是和村里签了合同买了这块山葬坟的。村民觉得很困惑,自留山能够买卖吗?如今法律改了?又可以土葬了吗?况且事前村里的确召开过村民大会说出让一部分山的使用权,村支书明明白白的说的是租,而且当天开会村民同意通过出租使用权的山并不包括16日发生纠纷的那块自留山。村民见口头阻止无效,对方人多语气凶狠也不敢上前,就捡起小石子扔挖土机叫他们别破坏他们集体自留山上的植被了。这一举动却招来了大麻烦,这个扔石子的人被对方五六个人按在地上,其他村民怕出事赶紧去拉那些人。紧接着村支书就叫来公安人员,并且和对方很有默契一样,告诉公安要抓哪些人,于是抓了大概八个村民。之后16日晚,短短的几小时内就决定行政拘留了该村村民四人,七天。我觉得有疑惑需要领导解决的问题有几点:1、村民同意的是有偿出让使用权,为何村支书让其变成了所有权?2、发生纠纷的山并未在合同中涉及,谁给予对方允诺可以任意侵犯所有权人村民的合法权益?3、公安在几小时之内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是依据的什么?事实是否查明?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正当合法?4、对方戴红袖章“执勤”人员们到底是什么人?私人自带红袖章还是确属政府或者本就是公安人员?5、如果对方真的依法取得了这块土地的所有权,那么施工挖山属合法权益,为何带领这么一大批人?6、公安有何理由只拘留村民?其中还包括手无缚鸡之力五十岁的妇女。7、公安去的时候并没有看到现场,谁赋予村支书有权利可以叫公安抓谁就抓谁?8、即使公安带回了涉事人员,这种群体性事件公安依据什么确定拘留这四个特定的人?9、事后,村支书从未露面向村民解释此事,不为村民解决问题,村支书的职责是什么?难道是买卖集体财产吗?难道是告诉公安应该抓谁吗?恳请此事件得到重视,如果我们示范乡村都是这样的生活状况,干部、公安谋的都不是人民的福祉,恐怕此事件公开之后恶劣的社会影响难以想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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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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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6-04-15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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