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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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鼎城区交警三中队工作人员不看法律自创标准(有录音) | ||
来信人 | 谢** | 来信日期 | 2015-08-27 |
信件索引号 | 信20150807398 | ||
信件内容 |
在本周去三中队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调中,三中队甘姓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偏袒加害方。用07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计算,将本应是100元每天的生活补助算为30元每天,我方提出14年的红头文件已经将其提高为每天一百元,该工作人员表示他未接到通知不算。我方又提出伙食补助应计算为2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23条有规定为两个人时,该工作人员说他有他的标准,况且最高院发布了,地方法院不一定执行。协调因此不得进行。以上言论本人负责,且有录音为证,也有该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希望此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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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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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5-09-18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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